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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称,“各集邮市场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未经裁切的多联张邮资明信片,对违规者,邮资票品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没收和处罚。”请注意,这里禁止的对象不但是“各集邮市场”,而且还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难道国家邮政局果真有那么大的权力来限制公民的合法权利吗?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请问:他们究竟“依”什么“法”、“有”什么“权”来“没收和处罚”呢?!
上述《通知》不但明显侵犯了多联张玫瑰片合法拥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无理剥夺了其他爱好者购买、收藏这种已经合法存在于世的趣味品的正当权利。
由于上述《通知》没有写明有效期限,使人误以为是一个永远有效的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往许多陈旧的规章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正如没有必要查禁“一片红”和“中银错片”一样,完全没有必要查禁“多联张玫瑰片”。建议国家邮政局的现任领导重新审视以往发布的规定,凡不合理不合法的统统宣布作废,既有利于我国的邮市在法制的轨道上蓬勃发展,也可避免国家邮政局因侵权而成为被告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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